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标准》中对结合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一致”。为避免人员分布稀疏区配建防空地下室造成的人防资源浪费,结合审批工作实践,借鉴外地先进经验,2023年8月,市行政审批局交通城建科工作人员向省国动办建议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中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表述修改为“中心城区、开发区、保税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
2023年11月1日落地实施的《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采纳了市行政审批局工作建议,将原“城市规划区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修改为“城市内配建防空地下室”。省国动办在2023年11月7日的“新规”解读培训会上,确认了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是“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市行政审批局建议被省国动办采纳并在全省推广,优化了人防建设资源,得到了建设单位的高度赞誉。(交通城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