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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润清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保障性)配套22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关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润清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保障性)配套
22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的更正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6日我局发布了《关于秦皇岛市抚宁区润清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保障性)配套22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
现对原公告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内容更正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