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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客户端 | 2024年10月26日

当前位置  事后公示 -> 关于山海关长城文化产业园高速服务区综合体项目(京哈高速公路山海关服务区 改扩建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公示 (2024-10-08)
时间:2024-10-08    来源:秦皇岛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农林水务科    点击数: 38    字体:【 【打印】    【关闭】

山海关长城文化产业园高速服务区

综合体项目(京哈高速公路山海关服务区

改扩建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报的《山海关长城文化产业园高速服务区综合体

项目(京哈高速公路山海关服务区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见评价报告内),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山海关区,涉及河流为水墨河及其东、西支流,涉河工程主要包括水墨河主流及其支流河道山海关服务区段治理工程、项目区内部道路跨河交通涵洞工程、项目区管线穿河(堤)工程及临河景观工程等。为确保防洪安全,依法对本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本项目涉河工程采用20年一遇防洪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要求。

三、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水、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同意该项目评价结果。审批后的《评价报告》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本项目涉及局部改线河段,新河道具备通水条件前提下方可填埋原河道。

六、该涉河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保行洪安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导流措施,工程完成后应清除施工垃圾,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七、此项目建设不能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相关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及运行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海关长城文化产业园高速服务区综合体项目(京哈高速公路山海关服务区改扩建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