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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客户端 | 2024年09月08日

当前位置  事后公示 -> 关于河东片区排水能力综合提升工程—涉河部分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公示 (2024-07-17)
时间:2024-07-17    来源:秦皇岛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农林水务科    点击数: 33    字体:【 【打印】    【关闭】

河东片区排水能力综合提升工程—涉河部分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单位申报的《河东片区排水能力综合提升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

专家对《评河东片区排水能力综合提升工程—涉河部分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海港区,工程排水口涉及河道为新开河,

排水口位于新开河规划桩号1+947 、2+498 。为确保防洪安全,依法对本工程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本工程排水口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水、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基本同意该工程评价结果。审批后的《评价报告》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防护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六、该涉河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保行洪安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导流措施,工程完成后应清除施工垃圾,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七、此工程建设不能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等报市和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及运行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市级及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附件:河东片区排水能力综合提升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6日